筆者第四篇回覆:
呵呵,我對自已才疏學淺,還算有自覺。我知道西方,倒不如直接說-歐美,在客觀上是某些思想、價值觀和某些制度的主導;但我不認為西方(國家/政權)主導著某些思想、價值觀和某些制度(被動與主動之分)。補充一點,法治是自由、人權、民主基礎,若法律和其系統只有虛文而無實際,怎說也是一團糟,某些人或組織可以無法無天。在香港的我,最怕司法制度失守。你也讀書人,我相信你懂的。
回正題
一、也許我話說得不夠條理,讓我重整一下整件事。先引文,《基本法》第24條: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續...
有關「雙非」案,最主要要參考第24條第一項條文,先不說立法原意,說其原文。原文意思是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Chinese citizens)都具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原文看到,所指的中國公民並沒有指明父母一方需不需要有香港身份,亦即在香港出生的大陸人(雙非)子女,僅限子女,在此條文下可獲居留權。而當時的臨時立法會(由中方統籌,接替立法局,主權移交後高等法院裁定為合法組織)在新修訂的《入境條例》中則通過了以下此條文: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其後在99年立法會通過以下修訂:
「(i)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ii)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時或其後已在香港定居或擁有香港居留權」,後續...
這些修訂條文明顯與基本法的原文解釋相異。當年的案件中,入境處處長向終審法院提出:《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條款中描述了「在 [ 香港特區 ] 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因此其立法原意與當時《入境條例》條款相同。
不過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有以下裁決:
「...法院必須按照普通法處理法律釋義的情況下,若法院在借助內在資料及適當的外來資料去確定有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並參照該背景及目的後作出詮釋,斷定文字的含義清晰,則外來資料,不論其性質,也不論其屬制定前或制定後資料,均不能對解釋產生影響。含義清晰即所用文字沒有歧義,就是在合理情況下不能得出另一對立的解釋。」
「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背景及目的來考慮這項條款所用的文字後,可見其含義清楚明確,就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或之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享有永久性居民的身分。這項條款的含義沒有含糊不清之處,亦即在合理情況下不能得出另一對立的解釋。」後續...
「...依循普通法的原則,本院無法基於“有關陳述”而偏離本院認為是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清晰含義,而以有關字句所不能包含的意思代之。」
詳細可以參考FACV26/2000。簡單來說,普通法下,立法原意是在條文文字含有歧義時才用以參考。既然已引了法官判詞,我也不作延伸了。
法治就是要有原則,有一套系統,並且不受外界影響。假若說,這不就法官說了甚麼就甚麼了嗎?不是。大法官是由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委任的,亦可彈劾的。立法機關亦可透過修法去推翻一些條文,只不過香港立法會修不了基本法,我也無話可說。香港司法系統、三權分立未必完美,但至少互相制衡,有辨法阻止一方權力過大。但這一切,都是有民選政府和民選立法會的後話。唉。後續...
接下來你說的,也讓我知道你的想法。不過我也想表達一下我的想法,我自已認為國家與公司不同,至少公司會把錢給你,但你會把錢給國家,哈哈。好吧,認真的,政府與公司管理層絕對不同。政府是服務人民的構成體,政府的作用並不、不應、不可能用於限制人民權利、自由,只能用於管理國家財富、平衡社會、管理秩序,縱使這是理想的一席話,但人總沒理由朝反方向走。政府不同於公司管理層,前者的關係是下而上,亦即人民賦予政府權力(人民賦予憲法權力,憲法賦予政府權力),後者的關係則相反;前者要因應人民意願來制定政策,後者是命令員工去執行政策。
至於你說,中方就是覺得那些事是牽涉到他們的主權,當然是,不然國家這麼大,誰管你香港,哈哈!也有論調指出中方深怕香港會被西方陣營入侵云云,因此對香港欲放還留。另外,美國又不同了,他們只有一個國家憲法,但邦州法律只要不違反憲法,當地可自由修訂,聯邦政府是完全無權介入。基本法條文一樣不可違反中國憲法,只不過基本法雖在香港實踐,卻是全國性法律,中方亦因此有權介入了。後續...
二、我真的不知道中方如何補貼,你不提供一些官方資料,我完全無法回應。我亦無法理解你如何將廣東水供應量不足的原因牽到香港上。另外,若提及以前香港對廣東的要求,基本上都離不開改善污染吧,這怎麼看也不算「照顧」吧,並且這並不只關乎香港。
容我重提,東江至香港的運河是一條經過深圳的運河。據粵港供水有限公司:「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为了满足香港、深圳、东莞等地的需水要求...年供水能力为17.43亿立方米」,香港水務署:「供水系統現時的設計最高供應量是每年11億立方米。」,所以最少可供應6.43億立方予深圳與東莞,並且據香港水務署資料,2010年東江水供水量為6.8079億立方米,香港的水需求量因多年前工廠北移就大幅減少,政府額外買的「供水能力」,只備不時之需。額外提供參考,據深圳市水務局:「2010年深圳市用水总量达18.99亿立方米。」
協議就是協議,我不能接受將交易看成照顧。廣東供水等問題我沒研究,但香港總沒可能亦沒理由承擔廣東供水不足的箭靶角色。後續...
三、說過就不提了,只說句,人反對一件事並不一定代表人認為那件事差,除外還可能因為那件事背後的動機、過程或預期中的負面影響而反對。理論上,建設鐵路系統(包括高鐵)對連接城市和國家都可帶來正面的經濟影響,有助於推動商業貿易、增加旅遊便利、促進社會交流。縱使從經驗得知,只計算高鐵本身的話,是難以賺回成本。
對方第三篇回覆:
从字里行间都能看出你对中共的讨厌,我承认中国存在着民主和法治的问题,但这不是目前的主要问题,我若解释这一点你也不一定能理解,有一点我是要说明的,中国现在自强不息的道路是由中共两个世界伟人带领走出来的,一个是毛泽东一个是邓小平,我不需要你对此两人作出评价,因为你们对中国国情和世界形势并不了解,这个世界的游戏规则是由西方制定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但中国在中共的带领下却能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其实我也不需要你明白。
回复
一、我想补充一点上回你说:“香港法官在解釋法律必須依照原文文字的字面意思解釋”,这点我非常有保留,按传统西方应该是:解释法律必须按照订立时的原意。那么从你说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包括父母均為大陸人所生的)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这点来看,原意是说当年很多从大陆过来的人其父母都在大陆,也应是香港永久居民。但并没有定义现在的“双飞”,我认为当年判决是想玩火,想挑战基本法,想不到引火自焚。后续...
其实我觉得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行得很好,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一个伟大的构想,就是两种制度必须在一国的框架下,基本法就是其框架,凡是牵涉国家的都在其范围内。我看过你的看法,我说一下我的看法,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不然国家会被瓦解,这是一个权利的问题,就像一个公司要有竞争力必须要有健全的体制管理,什么权利是可以下放的,什么是不可以下放的要非常清晰明确,不然会对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果你站在管理层的角度和被管理层的角度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看法。香港特首和议会的选举是由香港人自己选出来的,这是香港人的事,但其产生办法你说不牵涉到国家主权,但管理层偏偏认为牵涉到他的主权,原因正是由于两种制度不同。其实全世界包括美国只要牵涉到主权或利益都是非常强硬和谨慎的,地方议会不能修宪正是反应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另外就是你们对六四的看法和中国对六四的看法可能有出入。后续...
二、在水的问题上香港是有被照顾到的,水厂专门铺设一条管道专供香港,为什么不是跟大家一条管道让广东用完了再流给你而要另分一条专供呢,而且还要中央的补贴,你拿之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比,状况也不同吧。你们若自建淡水厂就更昂贵了。
三、正因为香港失去运输优势原由中国,香港更应接入中国的高铁网络,这一点香港政府是完全看到的,而且对香港的将来是非常重要的。我不是说美国要抬高中国或自愧不如,我只是想香港人明白高铁是国际大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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