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否決修訂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基本法附件一);
2. 否決修訂立法會選舉辦法(基本法附件二);
3. 否決行政長官彈劾案(基本法第73(9)條);
4. 否決因被判監而解除立法會議員職務(基本法第79(6)條);
5. 否決解除被判監立法會議員職務的動議(基本法第79(7)條);
6. 否決修訂基本法(基本法第159條);
7. 否決被行政長官發回重議的法案(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6條);
8. 因行政長官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對原案的否決權(基本法52(2)條)。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第1、2項,並且是對香港民主發展最為重要的否決權,如果泛民無法得到否決權,則代表在廢除功能界別以進行真正普選及廢除「小圈子特首提名委員會」制度這兩個關鍵問題上,無法運用否決權與政府談判,要求政府修改方案。
本人對泛民的定義是:
在政改方案和普選的立場上以香港真正民主普選發展為依歸,並且堅守這個原則。
2012年立法會選舉名單
以下是本人認為最佳的結果(不會脫離泛民票數基礎),但要達成以下結果很難,不過香港已經難以繼續讓步,期望最佳結果得以達成。
香港島 以下5席中的4席
劉嘉鴻 [人民力量] (當選可能性略低)
陳家洛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高)
陳淑莊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略低)
吳文遠 [社民連] (當選可能性低)
何秀蘭 [工黨] (當選可能性高)
九龍西 3席
毛孟靜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略高)
黃毓民 [人民力量] (當選可能性高)
黃逸旭 [獨立] (當選可能性低)
九龍東 3席
梁家傑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高)
陶君行 [社民連] (當選可能性略低)
黃洋達 [人民力量] (當選可能性略低)
新界西 5席
郭家麒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高)
余若薇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略低)
梁耀忠 [街工] (當選可能性高)
陳偉業 [人民力量] (當選可能性高)
李卓人 [工黨] (當選可能性高)
新界東 5席
張超雄 [工黨] (當選可能性略高)
陳志全 [人民力量/前綫](當選可能性略低)
范國威 [新民主同盟](當選可能性略高)
湯家驊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高)
梁國雄 [社民連] (當選可能性高)
法律界 1席
郭榮鏗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高)
社會福利界 1席
張國柱 [工黨] (當選可能性高)
資訊科技界 1席
莫乃光 [獨立] (當選可能性一半)
工程界 1席
黎廣德 [公民黨] (當選可能性一半)
會計界
梁繼昌
教育界
〈未確定是否屬於泛民〉葉建源 [教協](當選可能性高)
區議會(第二)
〈對是否屬於泛民有爭議〉涂謹申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高)
假若上述候選人均當選,則確保24席泛民議席,並且有2席期盼能歸類為泛民。26席中,其中24席當選可能性都在略低或以上,但只有16席在略高或以上,情況險峻。
以直選及功能界別劃分:
直選議席共20席;
功能界別議席共6席。
以當選可能性劃分(百分比並非實際數據,只屬感覺上的參考):
高 -14席(90%)
略高-2席 (75%)
一半-2席 (50%)
略低-6席 (25%)
低 -2席 (5%)
雖然以本人上述的原則,民主黨及民協已經被剔出泛民,但本人仍對他們的當選可能性作個判斷,判斷如下:(不包括民主黨涂謹申)
香港島
單仲偕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高)
九龍西
黃碧雲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高)
譚國僑 [民協](當選可能性略低)
九龍東
胡志偉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高)
新界西
李永達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高)
陳樹英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低)
新界東
蔡耀昌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低)
黃成智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低)
劉慧卿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略高)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吳永輝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低)
衛生服務界
李國麟
區議會(第二)
何俊仁 [民主黨](當選可能性高)
馮檢基 [民協](當選可能性略低)
若算入這兩個政黨,舊泛民定義的議席當選可能性略高以上(有調整)將有24席,分別為:港島4、九西3、九東2、新西5、新東5、法律界1、社福界1、教育界1、區議會(第二)2。
※本文內容主要考慮因素:
2008年立法會選舉結果
2010年「公民黨」、「社民連」發起五區公投運動
2010年立法會五區補選結果(五區公投)
2010年時任「公民黨」黨魁余若薇與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進行了公開辯論
2010年「民主黨」領頭通過偽政改方案,鄭家富及多名區議員退黨
2010年「新民主同盟」成立
2011年「社民連」分裂,「人民力量」成立
2011年區議會選舉結果
2011年年底「工黨」成立
2012年何俊仁參選行政長官(馮檢基參與初選)
2012年立法會,黃毓民、陳偉業、梁國雄領頭的「拉布」成效顯著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6條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
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
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
半數票,方為通過。
(2)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
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
票,方為通過—
.(a) 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b) 地方選區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3)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4)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